|  返回首页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指南
发布时间: 2014-12-15 【字体: 来源:市公安局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指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验收范围

    同消防设计审核范围。依法应当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申报材料

    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封面加盖建设单位印章,无印章的由申报人签名并捺指印;申报表内容填写完整规范。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印章;③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该建设工程采用的各类型消防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3C认证、强制检验或型式检验证书。④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该建设工程采用的各类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防火性能证明、合格证,部分装饰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抽样检测报告。⑤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自动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加盖省消防总队核发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专用章》。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的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印章;⑦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一是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二是工程竣工图,包括土建、水、电、暖通和隐蔽工程等全套图纸、资料和光盘;三是提供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⑧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加盖与原件一致章)。

 

 

办理时限

        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