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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指南
发布时间: 2014-12-15 【字体: 来源:市公安局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指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四川省消防条例》

 

检查范围 

公众聚集场所

 

申报材料

    ①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加盖申报单位印章,无印章的由申报人签名并捺指印;申报表内容填写完整规范。 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申报单位印章。③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机关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其中之一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申报单位印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应由该通知书中注明的法人或负责人签名并捺手印,不需盖章。④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资料上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⑤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记录、自消系统操作人员(含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⑥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3C认证、强制检验或型式检验证书文件、《消防产品供货证明》,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相关资料要求同消防设计、消防验收备案的要求。⑦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加盖与原件一致章。)

    申请网吧营业的,应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服务窗口电话:0832-2264670